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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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只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贷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当事人一方没有借据,只有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另一方辩称转账不是私人贷款,另一方必须为辩护理由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原告在对方提供相应证据确认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对建立贷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驳回申请。
所以问题来了,如果对方抗辩这种转账对应的不是贷款关系,而是其他关系,该怎么办?转移的原因有很多,如赠与、销售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咨询服务关系、中介纪律服务关系、委托服务关系等。因此,没有借据,对方直接缺席审判,原告权利保护非常困难?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也是一个更棘手的法律问题。为此,律师整理了相关案件信息和相关司法解释,供您参考。
一、建立贷款关系的条件
设立贷款关系并受法律保护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
2、一方已履行贷款义务;
3、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为了证明贷款关系在诉讼中的建立,原告需要准备证据来确认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内容。第三项的认定由法院根据调查的事实作出判决。
2、没有借据,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
1、销售合同关系:销售合同是卖方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支付被告的钱,属于付款。
2、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转让前撤销赠与。鉴于资金属于流动财产,一旦所有权转让,赠与就不能撤销。因此,这种辩护在爱情财产纠纷和同居财产纠纷中更为常见。
3、定金保证合同关系:为保证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将款项作为定金支付给对方。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将双倍返还给付款人。鉴于这种辩护必须明确定金的性质,这种辩护更加困难。
4、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入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如果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即使租金可能高于或低于约定的应付租金金额,一方收取的款项也可以认定为租金。
5、合同关系: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除合同外,还可能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等。一方收取的钱不是贷款。
6、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鉴于保管合同默认为免费,必须明确确认为有偿。因此,以双方存在保管合同为由,抗辩款项属于保管费的,必须有证据证明。
7、委托合同关系: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应当提前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并支付利息。
8、纪律合同关系:纪律合同是纪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对于一方收取的费用,如果存在纪律合同关系,可以认定为纪律合同下的报酬,而不是贷款。
9、中介合同关系: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体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有中介合同关系,一方收取的款项可视为中介费。
除上述9份著名合同下的资金来源外,借款人还可以要求法院不保护赌资的还款要求。
三、以其他理由抗辩非借贷法律风险
2022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虚假诉讼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突出了国家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决心。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处罚的意见》,指出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恶意与他人串通,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处罚的行为。然而,鉴于虚假诉讼是一种主动行为,即通过虚假事实主动起诉对方,以觊觎其非法目的。虚假陈述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因此,本文讨论的一方以其他理由借机抗辩非借款的,属于被动虚假陈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阻碍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记录等八种形式的证据。一方在诉讼中虚假陈述的,可以视为伪造重要证据,可以使法院根据错误事实作出错误判决,扰乱司法秩序。
根据《虚假诉讼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伪造证据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判决文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劫、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碍作证罪。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必须是具体情形,即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具体情形。
综上所述,被告在辩护中作出虚假陈述的,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但是,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否则不会根据刑法的原则定性。
四、不打借条,该怎么办?
1、起诉前,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获得对方对贷款意向的认可;
2、起诉前,通过通话录音、现场录音等方式固定贷款事实和还款承诺的证据;
3、起诉前,根据结算利息等对账要求,要求对方向自己出具明确的贷款还款承诺书;
4、起诉前,以报警立案的形式取得公安机关人民调解下的调解文件;
5、起诉前,要求借款人寻找其他担保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进一步认定上述贷款;
6、起诉前,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其他有效形式保留能够证明贷款协议和欠款事实的证据。
综上所述,建议当事人在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前,或者已经决定与对方撕毁面部,在制定下一步计划之前,一定要分析当前手头的证据。当事人既没有借据也没有转账凭证的,建议补齐证据后再提起诉讼。在此期间,为防止诉讼时效届满,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固定催收贷款证据。
5、没有借条,贷款合同何时成立?
1、自借款人收到贷款以现金支付的;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的;
4、贷款人向借款人授权特定资制权授权给借款人的,借款人取得实际控制权时;
5、当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并实际履行时。
六、哪些民间借贷被认定无效?
1、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款、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
4、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反公序良俗的。
七、有借据但无转账凭证,法院如何处理?
一方以借据向法院起诉,但不能提供转账记录的,如借款时提供借据
现金,那么对方辩称已经还清,必须证明还清的事实。对方辩称未取得借据金额,原告不能提供贷款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贷款金额、付款、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贷款事实是否发生。网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