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定义和债的内容
债务是当事人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对债务的定义。对此定义,作以下解释:
(1)债务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总称
中国债务的本义是欠人的钱,[1]与民法债务的意义相同。
民法债务的概念是用中文翻译罗马法obligatio一个词的结果。
在罗马法中,obligatio这个词被定义为债务是依照国法给予他人一定支付的法律锁[3] 所谓法律锁,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4] 包括合同
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
自清末以来,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一直深受德国民法的影响,不仅是立法制度和理论制度,而且大多数基本术语,债权法作为财产关系财产关系转型的法律也是如此。但《德国民法典》并没有定义债务,而是来自法律关系
层面规定为债务关系[1] 民法理论界对债务有各种不同的定义,将债务定义为一种法律关系[2] 有时也被称为债权关系或债务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是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发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包含债权关系和债务关系。
法律关系有个人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主导关系和请求关系,前者是物权关系,后者包括各种民事合同关系、侵权赔偿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债务是这些法律关系的总称。
(二)债务是义务人具体的法律关系
所谓特定,就是特定确定的意思。特定人,即在债务发生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已经确定并在债务中享有权利利和义务的人。
任何法律关系的权利人都是特定的,否则权利将不归属。
然而,义务人是否具体取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物权关系的义务人是不具体的人,而合同、侵权赔偿等法律关系的义务人是具体的人。
因此,债务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享有权利的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担债务人称为债务人。
以下两例:
[例1] 买卖合同关系
甲乙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方购买500号硅酸盐水泥10吨,买方甲方应向卖方乙方支付3000元,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时交付水泥。
注:本销售合同成立时,在支付义务方面,A为债务人,B必须要求A履行支付义务,对他人无权要求。同样,在交货义务方面,债务人是B,其他人对A没有义务。
[例2] 侵权赔偿关系
赵某故意打破价值800元的眼镜,根据民法(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侵权赔偿的规定,赵某应按价格赔偿。
注:根据法律规定,钱的赔偿义务人只能是赵,其他人对钱没有赔偿义务人
(三)债务是根据意思表示或者法律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债务,有的因意思表示发生,有的因法律行为以外的行为分别形成意定债务和法定债务。
1. 指定债务。
也就是说,债务是根据行为人设定的权利义务的含义来表示的。例如,[例1]的买卖债务。这种债务,完全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权利义务。
在指定债务中,合同债务占多数,在法律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和突出的地位。自然人和法人为了自己的权益,通过合同与他人形成特殊的个人联系,交换是否和利益,不仅可以满足当前的需要,而且可以提前安排未来的需要,规划未来的活动和发展,使合同成为民事主体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在《民法通则》对债务的定义中,它使用了根据合同,而不是按意思表达,这就是为什么它的思想。
2法定债务。。。法定债务。
也就是说,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行为而发生的债务。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等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依法发生债务。这些债务的权利义务,由债权法具体规定。
(四)债务是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债务的具体内容,是指债务对象的具体内容。
债务的内容是债务所包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称为债权和债务。债务的具体内容是指债务成立时,或者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债权和债务特别确定为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的债务由于原因不同,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内容,呈现出个性化的趋势。比如买卖债务和租赁债务,前者的内容是转让标的物所有权与价款所有权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后者以转让标的物使用权和交付使用费为权利和义务。即使是买卖债务,即时履行者和分期分批履行者也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相反,由于物权的法律原则,物权关系的内容统一为对物权的统一义务,不仅不具体,而且具有一定的形式。
债务对象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称为特定行为或支付。它是债务人确定的行为,包括行为和不作为。债务对象是指债权债务的共同对象,是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具体行为。债务成立时,债务对象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确定为具体行为。相反,物权关系的对象是具体的。
债务的具体性决定了当事人必须根据债务的内容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不得违反债务的内容要求对方承担义务,不得要求对方作为或不作为。
(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取得利益的法律关系
所谓特定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约定的行为,如[例1]中的3000元付款行为;法律行为,如[例2]中的800元赔偿交付行为。在债务法中,这些特定的行为被称为支付。
债务的效果主要是一方从另一方那里获得财产利益。根据人格独立和私权自治的原则,任何民事主体都不能强迫他人取得财产利益。债务确定的财产利益在转让前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能像物权人那样直接控制标的物享受利益,只能通过债务人的财产转让和行为接受财产,享受财产利益。因此,债权人必须要求债务人确定债务的具体行为。
相反,物权关系是权利人直接控制标的物享有其利益的法律关系。
以下两例:
[例3] 无因管理关系(因法定或约定)
孙晕倒了,路人李被送往医院治疗,用于医疗费用100元,交通费用20元。根据债务法中无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孙应向李支付管理费用120元。
注:李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无原因),用于医疗费用和交通费用,是为了孙的利益和善意管理孙的事务,孙受益,李受损。债务法(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管理受益(包括免除损失)的,有义务向管理人赔偿管理费用。尽管如此,经理李只能要求孙为赔偿行为,不能直接从孙的财产中取消应赔偿的管理费。
[例4] 不当得利关系(不当: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不。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从对方那里获得利益。
A、B第二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买受人A公司向B公司预付款20万元。后来,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但是,B公司无理拒绝退还20万元。
说明:B公司继续占有A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司预付款已失去法律和合同依据,构成不当得利,B公司是债务人,是的A公司有义务返还不当得利。
A公司有权请求B公司返还20万元及其合法利息,但在B返还前,不能支配这笔钱。
以上案例是交易关系中的不当得利,在非交易场合也可能发生不当得利。例如,拾取者将拾取物据为己有。另一个例子是,如果别人错误地送货,收件人会把错误当作自己的。
不当得利问题在民法和民法理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债务是财产流转法律关系的总称
所谓财产流转,是指特定财产利益由一人转移给另一人的经济现象。如财产买卖、借贷、租赁、加工等经济利益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债务所涵盖的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侵权赔偿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法律关系性质相同,均为财产流转关系;效果相同的,具体义务人向权利人承担支付义务,权利人享有支付请求权的法律效力。用债务的抽象概念来概括这种法律关系,可以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收到类型化的效果。
相应地,合同、无因管理、侵权赔偿等财产关系,即合同债务、 无因管理债务、侵权债务等。
因此,债务的抽象概念与合同债务、侵权债务、无故管理债务、不当得利债务等形成了上下概念之间的关系。具体到社会生活和审判实践,是各种物品的销售合同债务、各种财产的租赁合同债务等具体合同债务,以及身体伤害赔偿债务、名誉侵权赔偿债务等具体侵权赔偿债务,这些具体债务,属于概念上不能细化的具体财产关系。
容易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