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权抵押办法有利破解涉农信贷困局
莫开伟 邱 泉
日前,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种办法》)。两种方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价等方面明确了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的具体政策要求。
应该说,两种方法的引入无疑为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制定了准确的行动指南,为两权抵押贷款的实施奠定了最后的基石;到目前为止,阻止6亿多农民进入信贷市场的巨大岩石已经顺利开放。两种方法比以前更可行、更可操作、更明确。首先,两种方法是基于顶层设计的具体实施和改进。201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明确表示,试点地区不受影响《担保法》、《物权法》部分条款约束、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它可以作为农民的抵押品用于贷款,这为两种方法的迅速引入扫清了最后的障碍。因此,正是因为两权在法律上取得了根本性的突破,才最终实现了两权抵押的历史性飞跃。二是两权对两权抵押的各个环节作了详细规定,疏通了两权抵押的各个流程,有利于农业相关贷款的顺利推进。三是明确了两权抵押试点有关部门的责任,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给出了具体的任务和要求,为实施两权抵押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该方法是否可行取决于实施。两种方法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取决于涉农金融机构两种方法出台后,涉农金融机构将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抓住机遇,或重生凤凰涅盘。一方面,随着两种方法的推进,农村地区长期沉睡的资本将活,土地经营权和房屋产权将不再成为抵押问题,这将更加激活广大农民参与农村信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成为农村信贷市场的活跃分子;同时,农村地区巨大的信贷潜力也将为涉农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提供广阔的前景。而且,作为国家大力推进的政策措施,必将配套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如果涉农金融机构能抓住机遇,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将能够开拓新的信贷市场,为未来业务发展拓展新的蓝海。另一方面,两权抵押贷款作为涉农金融机构的一项新业业务,涉农村土地和房屋质量差异很大,银行需要有足够的专业还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