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企业土地所有权可以抵押吗)
关于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国家尚处于探索阶段,到底农村的财产,比如农村的荒山、荒地、草地、山林、湖泊等,能否进入商业市场?农村的企业、宅基地、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等财产,能否进入商业市场?这一切都还在摸索中,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我国是一个农业国家,为了保障人们基本的吃食问题,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保持在15.46亿亩以上。基本农田不被占用,这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正如《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四百一十八条:“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之规定的一样。
然而,上述法律规定中,我们能够清晰看到“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这样的规定。隐含之意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商业市场流转。个人认为,应当回归本质,农村根本目的是种地养田,而不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本质目标。
以上就是本人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法律规定的理解,完全从个人浅薄理解所见,若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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