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共有人未签字(共有财产抵押未经共有权人同意)
【案情简介】2019年5月22日,天水某银行与杨某、安某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由银行向杨某贷款45万元,安某将其位于天水市秦州区的某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手续。2021年6月18日,因杨某未如约向银行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杨某偿还借款本息,并且对安某所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安某妻子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银行与安某签订的《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为无效合同,因安某提出所抵押的房产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在设定抵押权时未经过妻子王某的同意,故抵押权不成立。另查明,王某与安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购买了本案抵押的房产,房产登记在安某一人名下。
【争议焦点】安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抵押,该抵押是否有效?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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