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安置房被业主抵押了(安置房卖给别人了,现在原房主把房子抵押了)
拆迁安置房遭遇一房二卖,又再抵押,买家险些痛失居所。
源自(2019)苏0205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
2006年,殷某向支某购买了一处拆迁安置房,但由于当时政策限制,并未能及时安排产权登记。2016年,当地政府为盘活房地产市场,出台了关于鼓励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政策,该政策允许过往拆迁安置房可作产权登记并上市交易。
次年11月,支某无意中得知该政策,在未通知殷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已经出售的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其名下,并于同月以极低价格再次出售给唐某,且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又在同月,唐某通过某信贷平台找到张某,二人订立了70万民间借贷合同,并以上述系争房屋作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唐某实际获得了50万借款。
随后殷某收到张某要执行系争房屋的信息,才赫然发现上述房屋纠纷经过。此时殷某一家人已经在此屋居住超过13年,在多次与支某及张某沟通无果后,殷某无奈只能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本例焦点在于,1、两次买卖拆迁安置房合同是否有效?2、唐某与张某的民间借贷合同与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总结:
本例与昨日分享大家的案例十分相似,同是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纠纷,同样涉及抵押权人的问题。但两件例子却略有不同,差异在于卖家将房屋两卖,而两次购房合同的效力天差地别。由于其中一份购房合同效力存在无效的情形,导致了抵押合同作为从合同,效力也随之无效。因此买受人殷某的权利得到了相应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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