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ant;”=”” style=”-webkit-tap-highlight-color: transparent; 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
克日,北京二中院审理了一起保证条约纠纷案。高某因存在套取金融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他人行为,法院最终认定乞贷条约无效,担保条约也无效。
基本案情
高某向银行贷款190万元,贷款利息为年利率6.175%,贷款到账后的第二天,高某与案外人周某签署乞贷条约,约定高某向周某出借190万元,乞贷利息为年利率13%。某担保公司向高某出具保证函,答应为周某的乞贷向高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周某未定期还款,故高某将担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担保公司替周某清偿剩余欠款及利息。
裁判效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高某与周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和其与担保公司之间的保证条约关系均正当有用,故判令担保公司肩负保证责任,向高某还本付息。
担保公司不平,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以为,高某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他人的“高利转贷”行为,涉案乞贷条约因此无效,担保条约亦应无效。因担保公司对条约效力未尽到响应审查义务,存在过错,故二审改判担保公司就周某所欠款子中不能清偿部门的三分之一,向高某肩负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作甚“高利转贷”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乞贷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俗称“高利转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划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乞贷人,且乞贷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条约无效。高利转贷行为不仅增添了融资成本,而且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管控等政策导向,故司法对此持否认性评价。在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的场所,乞贷条约归于无效。在认定何种情形组成“高利转贷”的问题上,司法机关接纳“从宽认定”的态度,即只要有证据证实出借人在签署乞贷条约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且其出借的利率凌驾所贷利率,具有牟利性子,就可以认定组成“高利转贷”。案件中,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高某在与周某签署本案乞贷条约的前一天,曾向银行贷款,金额亦为190万元,相符“高利转贷”的认定尺度。
二、已付利息的处置原则
首先,出借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将导致乞贷条约无效,在此情形下乞贷条约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亦无效。出借人仅能要求乞贷人返还本金,并根据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关于“银行贷款利率”应根据何种尺度认定,实践中存在差异看法,一种看法是根据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自2019年8月20日起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盘算,另一种看法是根据出借人从金融机构套守信贷资金时所支付的贷款利息盘算。北京二中院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第五十八条划定“条约无效或者被取消后,因该条约取得的财富,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抵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肩负响应的责任。”出借人的“高利转贷”行为虽不受执法珍爱,但乞贷人作为未推行还款义务的违约方,不宜因其违约行为而减轻责任、变相获益,故二中院最终认定债务人以高某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年利率6.175%)为尺度,向高某支付资金占用费。
银行直客和担保系贷款有什么区别?
关于银行直客汽车贷款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乞贷人周某依据无效的乞贷条约约定的利率尺度(年利率13%)支付了部门利息,该利率尺度显著高于高某的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6.175%)。故周某已支付的利息,应根据周某的还款时间及数额,以年利率6.175%为尺度冲抵利息,剩余部门冲抵本金。
三、出借人能证实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的情形下,能否认定其组成“高利转贷”
案件中,高某主张其所出乞贷子泉源于他人向其还款,故不组成“转贷”。对此北京二中院以为,现在司法政策对“高利转贷”持坚决否认态度,《天下法院民商事审讯事情集会纪要》(法〔2019〕254号)明确提出,要接纳“从宽认定”规则来判断高利转贷行为,即若乞贷人能够举证证实在签署乞贷条约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样平常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守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案件中,高某并未提供充实证据证实其出借资金泉源,故对于其不组成转贷的主张,法院未予采信。而对于若何认定“高利”,前述《纪要》明确提出,只要出借利率凌驾所贷利率,具有牟利性子,即可认定为高利。因此,即便出借人能证实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亦不足以否认存在“高利转贷”情形。
四、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数额较大的,可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划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伟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元犯前款罪的,对单元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当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执法划定的上限时,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作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尺度的划定(二)》第二十六条指明晰认定尺度,即“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到达上述数额尺度,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据此,当高利转贷人相符上述任一情形时,将会因涉嫌高利转贷罪而被刑事机关追诉。
五、对于担保人是否有过错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注释》第八条划定“主条约无效而导致担保条约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肩负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肩负民事责任的部门,不应跨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门的三分之一。”对于担保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应从担保人是否明知或应知主条约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角度举行判断。担保公司作为从事融资担保营业的专业机构,应肩负比通俗保证人更为严酷的审查义务。担保公司以收取担保服务费的形式盈利,响应的,其需提供担保服务、肩负担保风险。若其怠于推行审查义务、放任乞贷条约归于无效,却反而能因条约无效而免去担保责任,则有违权力义务对等的民法基本原则。因此,担保公司对于与借贷执法关系有用性、借贷营业平安性息息相关的事项,例如出借人资格、出借资金泉源、乞贷用途、是否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等违法行为等,应尽到响应的形式审查义务,否则,纵然担保条约无效,担保公司仍应肩负过错赔偿责任。本案的担保人作为专业担保公司,未对出借方、乞贷方的主体资格、出借资金泉源、乞贷用途等主要事项尽到响应的审查责任,其对乞贷条约无效负有一定过错,故凭证担保法司法注释第八条的相关划定,二审法院改判担保公司就周某所欠款子中不能清偿部门的三分之一,向高某肩负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一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不受执法珍爱。因此,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应保证其出借资金为自有资金,以免因债权不受执法珍爱而遭受损失,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担保人,尤其是专业担保机构,应对出借及乞贷方的主体资格、出借资金泉源、乞贷用途等主要事项尽到响应形式审查义务,以免由于未尽审慎核查义务而肩负过错赔偿责任。
三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审查放贷时,应着重查明贷款用途是否真实、乞贷人是否现实根据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一旦乞贷人存在“高利转贷”行为,可能使乞贷最终流向缺乏资信的用款人,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还可能使银行面临乞贷无法追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