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全解读!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已经到来,银行网贷迎来严格监管。
510月9日,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本办法),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有序发展: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和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信用贷款信用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一次性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所谓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根据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在线自动接受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完成信贷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款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为合格借款人提供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借款人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网上贷款业务发展迅速,各类商业银行都以不同的方式开展了不同程度的网上贷款业务。由于监管政策尚不明确,因此引起了广泛关注。
《办法》的实施对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的合规发展至关重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贷款作为传统线下贷款的重要补充,可以服务于传统金融渠道难以触及的客户群体,其普惠金融特征更加突出。在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同时,对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和期限进行了相应的灵活处理,有助于确保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渠道融资的连续性,提高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比例,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关键时期,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互联网贷款被纳入标准化轨道
与传统的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扩大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依靠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程在线自动运营,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快速审批贷款。
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谨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资金使用监控不力等问题和隐患。
目前的相关管理措施并没有完全涵盖上述问题,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实际上已经突破了面试、面对面签名和实地调查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弥补制度的不足,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标准化发展。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措施的背景。
事实上,关于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之前曾在网上流传。
与最早的版本相比,草案没有控制银行和合作机构的业务比例,符合消费贷款行业分工细化、合作开放的趋势,同时,一些具体的监管机构,也帮助监管机构准确,可以更好地促进创新和风险防范的平衡。苏宁金融研究所副总裁薛红岩告诉《中国商业新闻》。
从内容上看,《办法》主要有几个重点:
限额:单户消费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授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跨区域会展业务:对地方法人银行开展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统一定量指标没有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认真开展此类业务,确保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有效识别和监控。
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房和偿还住房抵押贷款;投资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等。
联合贷款:除共同投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外,商业银行不得委托合作机构在发放贷款、收回本金和利息、停止支付等关键环节进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和费用,除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险公司和具有担保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强调,现有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将被纳入标准化轨道,以促进新商业形式的健康发展。同时,为了适应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放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理念,注重原则指导,保留监管政策空间。
小额、短期
《办法》明确规定,网上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风险可控的原则。单户消费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互联网贷款的面积、行业和品种,确定个人贷款和营运资金贷款的信用额度上限于期限超过一年的上述贷款,应每年至少重新评估和批准该贷款对应的信贷。
这意味着目前一些商业银行的18期、24期等网上贷款产品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上限设定为20万,这反映出监管部门正在努力在促进居民消费和控制贷款使用之间取得平衡。薛红岩告诉记者,这不仅可以满足各方对消费贷款促进消费的需求,还可以有效减轻消费贷款资金流入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压力,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居民杠杆率的增长率,一举两得。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确实容易出现过度授信、多头共债、资金使用不合规等风险问题。
薛红岩分析,就消费目的而言,由于汽车购买、装修等大消费必须离线,20万个互联网贷款渠道可以满足几乎所有的消费者需求。大消费贷款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资本流动难以控制,实际上,许多大消费贷款被提取,不是用于消费,而是进入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金融投资渠道,金融机构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困难,也提高了居民杠杆率,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房地产泡沫。
为了防范和控制上述风险,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本办法的重点是从五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互联网贷款的小短期原则,对消费者个人信用贷款设定限额,防止居民个人杠杆率快速上升的风险;二是加强统一信用管理,防止过度信用;三是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使用管理;四是对风险数据、风险模型管理和信息技术风险管理提出全过程和全面要求,夯实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五是加强事后监督。
商业银行应当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采取委托支付方式,完善委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的使用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发现贷款用途非法或者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这位官员说。
银行避免成为单纯的资金提供者
目前,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然而,一些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相对粗放,没有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合作机构的资质存在缺陷,合作机构的可持续管理不足,这也造成了银行声誉的风险。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迅速。此前有报道称,截至2022年10月,整个联合贷款市场规模已达2万亿元左右,涉及数百家银行等金融机构。
大型联合贷款业务已成为监管重点。从草案的内容来看,《办法》强调了商业银行与联合贷款机构之间的准入条件、合作协议、信息披露、结算和退出,引导商业银行审慎合作,防止合作机构向银行传播风险。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覆盖各类合作机构,明确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实行清单管理。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从经营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的准入进行评估,合作机构的资格应与其职能相匹配。此外,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签订的书面合作协议应反映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
此外,在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投资贷款时,仍有一些合作机构向用户收取费用。商业银行应按照独立风险控制的原则,谨慎开展业务,避免成为简单的资本提供者。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强调。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除共同投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外,不得委托合作机构在发放贷款、收回本金和利息、停止支付等关键环节进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和费用,保险公司和具有担保资格的机构他情形外,保险公司和具有担保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
在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在相关页面的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己和合作机构的信息、合作产品的信息、自己和合作伙伴的权利和责任,并按照适当性原则充分揭示合作业务的风险,避免客户品牌混合。
互联网贷款到底能不能出省?
此前,部门和区域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贷款援助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治监管的信函》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和私人银行应坚持基于地方、服务地方、不跨地区的定位。
区域银行能否发放互联网贷款?征求意见稿的思路是:地方法人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应坚持发展方向,主要为当地客户服务。
《办法》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开展网上贷款业务,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认真开展跨注册地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控跨注册地区业务发展。除符合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外,没有实体业务网点和主要在线业务。
在以往一些地区的监管规定中,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营业务场所、主营生活场所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地方业务规则,按照远程信用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控制远程信用。
应该说,以前的一些限制并不特别合理。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由于在线消费贷款的数量较少,风险控制和收集基本上都依赖于在线,客户是否在当地对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效果没有影响。薛洪说。
银环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和风险管理能力差异,措施没有针对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限制,但地方法人银行应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审慎业务,确保跨区域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有效识别和监控。同时,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商业银行跨区域业务的规模和风险水平,提出进一步审慎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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