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抵押追究刑事责任(执行阶段虚假抵押)
据了解,郑某与李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后,向仓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4月,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同年7月,郑某向仓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李某仍将其工资用来偿还法院判决以外的与黄某之间的债务24750元。同时,李某还将自己名下的一辆黑色奥迪A6虚假过户至其朋友名下,又经手将该车以10.5万元的价格卖给福安市一家车行,得到的钱用于平常自己的花销。并且,李某还与他妻子的胞兄陈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虚假约定将李某所有的位于福安市的房产借款抵押给陈某。经鉴定,上述奥迪小车价值人民币142400元,福安市某处房产市场价共计759400元。
近日,仓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仓山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故作出上述判决。